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8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10月
26日起至96年1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1月26日,逾期未為清償,並應按每月每佰元貳元計付違約金,並簽立本票一紙交聲請人收執。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本、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3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三星鄉│日興││877-1│田│││806│全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