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22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49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32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然其宣告刑未逾1年6月,經核合於減刑條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