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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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秀如┌───────────────────────────────────────────────────────┐│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9月20日│32,000元│0000000││││設醫院李俊億│限公司北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