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犯罪,雖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8日以95年度斗簡字第747號判決確定在案,然被告並未到案接受執行,經於96年7月3日發布通緝後,迄同年9月21日始緝獲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受刑人此部份犯罪乃屬不得減刑之範疇,併此敘明。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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