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三三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九三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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