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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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09號聲請人甲○○即收養人聲請人丙○○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收養丙○○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男、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訂立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乙○○同意(生母覃 陳淑貞 已歿),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母覃陳淑貞之除戶戶籍謄本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父乙○○同意,此有收養同意書暨公證書在卷可稽。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萍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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