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6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698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支票號碼BB0000000、BB0000000、KPA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