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9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二、請提出保險契約書所載本件聲請人有權利請求之相關依據。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