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94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戊○○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人 謝仁堂 之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