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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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孫正華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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