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7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己○○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繼承人 施香梅 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附印鑑證明及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或提出無法通知施香梅之證明(例如:施香梅之入出境資料、失蹤報案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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