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新聞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7年5月20日由乙○○變更為丙○○,有被告網路簡介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丙○○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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