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路○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至本件原告雖稱本件契約履行地在台北市,本院應有管轄權云云,惟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然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而依原告所提出之銀行存摺、本票,並非兩造間所訂立之消費借貸契約,且其內容更無任何關於原告所主張兩造間所約定「契約履行地」之記載,原告又未就其所主張兩造曾約定以台北市為債務履行地之事實舉證證明,是原告前開主張即無足採。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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