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587號上訴人 郭士郁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陸歷民 律師被上訴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被上訴人 謙勳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廖駿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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