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陳麗娜 被告 郭秋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66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