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育晟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奐瑩 選任辯護人 王祖均 律師
幸大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莊正義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 律師被告 陳昀琪 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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