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01號

原告 徐衛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坤海 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應補正具體、明確而可供執行之聲明,及敘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真意究為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或請求核定租金?如欲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應具狀敘明請求租金之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利息之週年利率為何。如欲請求核定租金,原告應具狀陳報主張應核定之租金、使用期間、提出鄰近房屋土地出租情形之相關證據影本,並補正訴之聲明。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應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訴之聲明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如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錢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則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860元;如請求為100,000元以下,則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四、提出被告王坤海、 王清潭王清東王水清王森枝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如有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中如有已死亡者,原告應提出該已死亡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如有再轉繼承人,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無繼承人,應提出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五、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被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應附書狀暨相關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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