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林建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其
債權轉讓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光公司又將債權轉讓聲
請人,經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轉讓事項,然無法送達,為此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目前遷移不明現設籍於戶政事務所,無
法郵遞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另查本件相對人設籍地址為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實無
收受送達之可能,此亦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按。堪認本件聲請人所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