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55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若宇   

           住台北○○○0○000○○○     

債 務 人  彭振鈞 即彭州佑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樹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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