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5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建充陳有光

           住○○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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