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1號
聲請人 賴建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致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附表中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4年2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提出相對人曾致信(住○○市○○區○○街000巷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