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1號

聲請人 賴建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致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附表中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4年2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提出相對人曾致信(住○○市○○區○○街000巷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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