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1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黃明珠   

           住同上

債 務 人  馮秀燕   住○○市○○區○○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旗山區,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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