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訴人甲○○
樓被上訴人乙○○○以上當事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23,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775(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