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李詩浩 律師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威賜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李詩浩 律師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