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農會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號C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明道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瑑琛被告丁○○被告丙○○右上訴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法庭再行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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