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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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更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號
上訴人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經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聯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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