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清山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原應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上訴人因另犯酒醉駕駛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向本院借提執行,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期滿,本院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接續羈押,因此扣除該五十五日之刑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富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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