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30號
原   告  林雯琪
被   告  郭惠萍
       郭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連帶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及第八行關於「被告 許秋萍 」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被告郭惠萍」。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事
實及理由欄有主文所指之顯然錯誤,此等文字誤繕與判決實
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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