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美能
相 對 人  黃進安
相 對 人  黃大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進安等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56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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