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美能
相 對 人 黃進安
相 對 人 黃大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進安等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56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