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70號
原 告 王藝璇
被 告 豐良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駱大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70號
原 告 王藝璇
被 告 豐良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