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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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債權人 李矞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慧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周慧萍簽發支票1紙(票號:AA0000000號),交由債權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遭存款不足及終止契約結清戶為由退票,故聲請對債務人周慧萍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提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信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系爭支票係債務人周慧萍以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蓋章,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是債務人周慧萍既非發票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周慧萍負票款給付之責,並非可採,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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