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賴錦治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陳儒
陳芃均 陳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