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319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6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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