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206號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清榮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白清榮
黃白悅
白 莊阿絨
白張牡丹
白松雄
白聰明
白金泉
白碧蓮
吳白鳳嬌
白福生
白福來
白青長
白宗恩
廖白梅花
白詩筠
白月瑛
陳清一
陳連財
陳連儀
陳科宏
蔣榮隆
陳月英
何富藏
何聰明
李阿緞
蔣聖緯
陳 何春富
白和
陳健和
陳進和
陳秉和
陳添和
彭陳臻瑛
洪慶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清榮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 白莊阿絨 、白松雄、李阿緞已死亡,有聲請人所
提出戶籍謄本3份附卷可稽,該部分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
自屬不能調解,應依上開規定駁回。
三、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略以:請求將相對人白清榮等就坐
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號地號所示之不
動產准予分割云云。惟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
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
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
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調解之相對人中白莊阿絨、白松雄
、李阿緞已死亡,聲請人又未列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則
本件聲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未將共同繼承人之全體
列為相對人,揆諸前開說明,其當事人之適格,尚有欠缺,
本件即屬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自應依首開規定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