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86號
原 告 林敦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劉怡孜 律師
被 告 中正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江蓉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黃敘叡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參 加 人 謝立瑤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六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一○五年五月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下
午十六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