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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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葉菽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新竹商業銀行龜山分│93年10月15日│42,000元│AA三七0八八六│││1││行│││七││├─┼─────────┼─────────┼───────────┼────────┼────────┼──┤│00│甲○○│新竹商業銀行龜山分│93年10月15日│63,000元│AA三七0八八六│││2││行│││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