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杰麒 代理人 吳坤泉 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月24日將其對相對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向相對人之住居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桃園縣○○鎮○○○路○段○○巷6之1號7樓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本院89年度促字第6006號支付命令、民事執行處通知、借款人/保證人通知函各1件、信封3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本院89年度促字第600號支付命令、債權讓與通知函、信封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可知聲請人依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所載相對人之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因招領逾期而無法送達,另對桃園縣○○鎮○○○路○段○○巷6之1號7樓之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亦因查無此人(已遷離)而無法送達,而聲請人雖未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桃園縣○○鎮○○○路○段○○巷8之1號10樓為送達,然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楊梅分局查詢相對人實際上有無居住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桃園縣○○鎮○○○路○段○○巷8之1號10樓,亦經中壢分局覆稱:甲○○未居住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楊梅分局覆稱:桃園縣○○鎮○○○路○段○○巷8之1號10樓現住戶為 楊玲雪 ,經楊玲雪陳述相對人是其朋友,本戶僅供相對人寄戶用,相對人未居住本址等語,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楊梅分局函各1件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