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2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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