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武士刀1把,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規定不
可非法持有,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
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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