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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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