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告 陳俞璇 被告 蘇俊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5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遭自稱「LEO」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民國110年6月13日起,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BERKSHIREHATHWAYINC」進行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14日14時55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元、1萬元至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且旋遭提領,遂向被告求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11年7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7月2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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