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09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被 告 沈俊旭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0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7月16日
下午1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690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3,69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