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9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59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蕭益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北簡字第5930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日下午
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吳建元
    通 譯 周麗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25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10條、借據約定書第12條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86年12月3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至96年9月23日止累積消費記帳
新臺幣(下同)62,061元未為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
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96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94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94年8月3
0日至97年8月3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
詎料被告於96年8月3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
到期,計尚欠本金86,295元及自96年8月31日起按週年利
率18.2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
任。
(三)被告於94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約定自94年8
月26日至99年8月26日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
。詎料被告僅繳納利息至96年8月3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
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237,985元及自96年8月31
日起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
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與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暨
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
、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余欣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吳建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合計4,19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
├────┼─────┼─────┼────┼─────┤
│信用卡│62,061元│62,061元│20%│自96年9月2│
│││││4日起至清│
│││││償日止│
├────┼─────┼─────┼────┼─────┤
│現金卡│86,295元│86,295元│18.25%│自96年8月3│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小額信貸│237,985元│237,985元│9.99%│自96年8月3│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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