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83號
原   告  林滿
被   告  謝松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通行土地面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21,855元【計算式:公告現值3,700元×通行土地面
積249.1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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