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李育任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
325條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99年1月2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