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04號聲請人乙○○
巷3號上列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寶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金額,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