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甲○○被告翌福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原告與被告翌福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乙○○及丁○○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否之訴,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