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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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201號上訴人乙○○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4,664,387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2審裁判費70,84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高澄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