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即林
清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清廷 於民國(下同)89年8月
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林清廷於89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41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借款期限為15年,以每6月為一期,本金按期攤還,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第三人林清廷自94年1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上開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林清廷已於民國94年
7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裁定選任相對人為第三人林清廷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借據、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7號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8月25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8月27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四湖鄉│林厝寮││1137│旱│1210│全部│林清廷││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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