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魏宏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魏宏銘